關鍵詞:缺席審判制度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送達制度 重新審理機制
摘要: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依然采用“補丁式”的慣常修法模式,將缺席審判制度直接鑲嵌在特別程序一編之中,并未關照與協調刑事訴訟的既有制度,同時受籠統立法的影響,導致我國缺席審判制度面臨與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競合,重新審理機制不明,送達制度如何執(zhí)行等三方面的程序困境。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缺席審判制度與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兩者均不可或缺,可以考量突出兩者程序的特點,協調、銜接兩程序的適用。在具體路徑的安排上,結合我國司法實際,對缺席審判制度的具體程序進行系統性構建,保障被告人知曉缺席審判程序及其程序選擇權,協調缺席審判與沒收程序的關系及銜接適用,明確重新審理的具體程序設置,完善送達制度,以破解程序困境,保障制度合法合理規(guī)范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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