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判斷法律程序的正當性時,經(jīng)濟學上的成本收益法具有很大的啟發(fā)意義。但也有其局限性,例如,對人的尊嚴等貨幣不可衡量因素無法精確量化。實際上,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并不會真正通過數(shù)學計算作出程序選擇,而是因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約,轉(zhuǎn)而尋求程序的'滿意'解。因此,只要行政機關的程序選擇體現(xiàn)了正常的理性(程序理性),就可以認為,此種法律程序?qū)儆谡敵绦?。在司法審查階段,法院則需借助'過程性審查'方法,以判斷行政機關的程序選擇是否滿足程序理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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