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作品 著作權保護 利益平衡
摘要:我國理論界關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法律定性與法律保護討論多是圍繞智能生成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展開,混淆了法律定性與法律保護這兩個概念,并且忽視了作為著作權法立法基礎的利益平衡理論。從利益平衡理論出發(fā),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予以著作權法的保護會產生以下后果:過度保護,立法成本與執(zhí)法成本高昂,公眾創(chuàng)作和使用作品的成本增加,正義的利益平衡無法實現。以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5條為依據,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作為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之一,似更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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