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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合同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2 15:10:2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有效合同,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有效合同

          篇1

          關鍵詞:合同成立 合同有效成立 合同生效 效力

          本文所要的探討的是合同成立、合同有效成立與合同生效這三個概念之間的關系。在經歷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統(tǒng)一到分離,由一統(tǒng)天下到天下兩分,如今又有學者提出了合同有效成立的概念,這便為剛剛有所平息的“武林界”再次挑起紛爭。對于合同有效成立不同的理解,仁者見仁。有的學者認為:“合同有效成立是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符合而成的概念,因此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既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庇械膶W者認為:“合同有效成立是一個獨立的過程與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一樣有其獨立的價值?!?/p>

          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合同成立、合同的有效成立與合同生效大多數情況是同時也就是說在合同成立時合同同時有效并生效,但也有時它們是分離的,這也是本文探討的意義。這三個不同的階段,各有其獨特的、內在的規(guī)定性和價值性。那么這三個概念之間究竟有什么內在的規(guī)定性和價值性呢?這就有必要對這三者進行系統(tǒng)的梳理。

          一、合同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在各國合同法中,幾乎找不到有關合同成立一詞的統(tǒng)一的定義。在英美學者的著述中,有時可見到“formation of contract 這一用語,但不同學者用以表達的含義往往有很大的區(qū)別,譯為中文,有的將其理解為“合同的訂立”,有的則將其譯為“合同成立”。

          在我國由于立法也沒有對合同成立的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致使學界對此概念眾說紛紜,但大體有兩種主要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將合同成立理解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一般意義上的合意,如在我國學理上,有的學者認為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贝擞^點只強調合同當事人的內心意思一致。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成立理解為存在合法的、真正有效的合意或協(xié)議,如我國有的學者認為,合同成立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合意或諾言已經存在?!贝擞^點強調當事人內心意思一致性和合同內容合法性的統(tǒng)一。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第一、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由的體現,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應認為合同成立。第二、合同成立屬于事實判斷。合同成立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其意義在于識別合同的是否存在,是此合同還是彼合同。而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成立必須是合法的真正有效的合意或協(xié)議。此觀點不僅混淆了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成立的區(qū)別,而且會使合同的無效、可撤銷等合同行為無適用的余地。

          (二)合同成立的構成要件及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自由的充分體現,因此,其構成要件也應主要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具體的構成要件為:第一,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第二,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的標的確定和可能。

          以上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對于合同成立還有一個例外情形,實踐合同。對于實踐合同應以交付物作為其成立要件。而有的學者認為:“要式合同,則應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如,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依法必須登記的抵押合同,只有在辦理了登記手續(xù)以后,合同才能成立。”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法的此項規(guī)定應是合同有效成立問題,并非是合同成立與否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只要具備了上述合同成立要件就應認為合同已經成立。

          合同成立有什么效力?筆者認為合同成立的效力僅具有道德約束力沒有法律約束力。那么就會有人說既然沒有約束力,當事人是不是就可以隨意違反了?其實則不然,他們會受到合同有效成立的效力約束,因為在合同成立時的一剎那法律就會對成立的合同做出法律評價,做出是否賦予法律約束力。那么什么是合同有有效成立?它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有效成立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概念

          合同的有效成立,是指一個業(yè)已成立的合同因其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獲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評價,能產生合同當事人逾期的法律效果,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是否有效,是代表國家意志的法律對體現個人意志的合同的審查和干預,當法律給予其肯定性評價時,合同有效;當法律給予其否定性評價時,合同無效。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無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還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當事人欲實現合同目的,必須依靠有效成立的合同,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才能在法律保護下,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達到預期的目標。因此,合同當事人為追求合同目的的實現,在通常情況下必須自覺地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的要求來訂立合同,使合同符合有效要件,故有效成立的合同是合同的常態(tài)。

          (二)合同有效成立的構成要件及效力

          合同有效成立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礎之上,所以,合同有效成立的構成要件應不同于合同成立的要件,具體構成要件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后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具有意義。第二、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他作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第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由于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的自由,所以作為合同的自由也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否則就會遭到法律的否定評價,致使產生對當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已經成立的合同如具備了上述要件則合同有效成立。那么有效成立的合同具有怎樣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8條為我們回答了這一問題。該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從該條我們可以看出有效成立的合同的不僅約束合同當事人而且對第三人也具有拘束力。集體表現:(1)對當事人的約束力①當事人負有適當履行合同的義務;②違約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③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④當事人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保有給付的權利、自力實現債權的權利、處分債權的權利、同事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保全債權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擔保權等;⑤法律規(guī)定的附隨義務也成為合同效力的內容。(2)對第三人的約束力,主要表現在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債權的義務。

          合同經歷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有效成立兩個階段,最后一個階段,是合同效力最完備的階段,也是合同當事人目的實現的階段,即使是有效成立的合同若得不到當事人有效合理的履行也不會達到合同預想的目的。

          三、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不是指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因為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在合同成立時即可立即作出判斷,這種判斷的結果是合同有效與無效。合同生效是指法定的或合同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是否成就,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反之,合同不生效;合同生效后,具有一個合同的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約束力,其中,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等法律約束力是從此前的合同有效階段繼受的,履行合同約定義務這一方面的法律約束力是生效后新產生的即合同的履行力。

          當然對于生效的合同來說,合同有效階段的法律約束力中的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及不惡意阻卻或促成條件的成就等合同隨附義務已履行完畢,但這并不排除當事人還應履行其他的合同隨附義務,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而負有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成立與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達成一致,是一種事實判斷,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不成立自然不發(fā)生任何法律約束力,但可能發(fā)生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此時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后是否發(fā)生法律約束力,還要視合同是否有效而定。

          合同有效與無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條件,即是否依法成立,是一種法律評價。評價為有效則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評價為無效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的行為仍可能發(fā)生對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此時亦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有效無效中的“效”或稱“效力”,就是指對合同當事人具有了法律約束力,但這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不意味著合同對當事人具有了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約束力,有效合同發(fā)生何種范圍的法律約束力,還要視合同是否生效而定。有效但未生效的合同僅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產生履行力。

          合同生效與未生效是指成立且有效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或約定的使合同義務得以實際履行的條件,即在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基礎上,合同法律約束力的另一方面——按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自己的義務是否發(fā)生。成就條件的即生效,從而在有效合同已有法律約束力的基礎上,新產生了實際履行約定義務的法律約束力,未成就條件的就不生效,不具有實際履行約定義務的法律約束力??梢?,合同的生效既是一種事實判斷。

          篇2

              1999年1月22日,某建材局供應站(以下簡稱供應站)因需要向某銀行申請貸款25萬元,由某家用電器批發(fā)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銀行與供應站、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約定,銀行向甲供應站發(fā)放貸款25萬元,期限為兩個月,即自1999年1月22日起至1999年3月22日止,月息6.39%.由乙公司在保證范圍內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期間為5年。合同簽訂后,銀行按合同約定,將25萬元轉給了供應站。貸款到期后,供應站于1999年4月27日償還銀行15萬元,2000年7月20日償還利息639元,下欠貸款10萬元及利息未償還。2002年7月5日,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供應站償還貸款10萬元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供應站、乙公司3方簽訂的借款、保證合同是3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款、保證合同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社會公共利益,是有效合同,銀行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供應站也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銀行要求供應站償還10萬元及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對乙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有不同意見。

              有人認為,借款、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為5年,5年的保證期間超出了訴訟時效期限,則超出的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沒有超出的部分,仍可以為有效。該合同的保證期間應為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在該保證期間內,銀行未向乙公司主張權利,乙公司的保證責任應予以免除,故乙公司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筆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而本案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很明確地約定為5年,不應視為約定不明,而適用兩年的保證期間,故銀行與供應站、乙公司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5年保證期是有效的,銀行在保證期間內向乙公司主張權利,法院應予以支持,乙公司應對下余貸款1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篇3

              1999年1月22日,某建材局供應站(以下簡稱供應站)因需要向某銀行申請貸款25萬元,由某家用電器批發(fā)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銀行與供應站、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約定,銀行向甲供應站發(fā)放貸款25萬元,期限為兩個月,即自1999年1月22日起至1999年3月22日止,月息6.39%.由乙公司在保證范圍內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期間為5年。合同簽訂后,銀行按合同約定,將25萬元轉給了供應站。貸款到期后,供應站于1999年4月27日償還銀行15萬元,2000年7月20日償還利息639元,下欠貸款10萬元及利息未償還。2002年7月5日,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供應站償還貸款10萬元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供應站、乙公司3方簽訂的借款、保證合同是3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款、保證合同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社會公共利益,是有效合同,銀行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供應站也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銀行要求供應站償還10萬元及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對乙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有不同意見。

              有人認為,借款、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為5年,5年的保證期間超出了訴訟時效期限,則超出的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沒有超出的部分,仍可以為有效。該合同的保證期間應為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在該保證期間內,銀行未向乙公司主張權利,乙公司的保證責任應予以免除,故乙公司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筆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而本案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很明確地約定為5年,不應視為約定不明,而適用兩年的保證期間,故銀行與供應站、乙公司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5年保證期是有效的,銀行在保證期間內向乙公司主張權利,法院應予以支持,乙公司應對下余貸款1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篇4

          此案實際涉及三個問題:

          (一)、合同的生效問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須具備兩大要件:一是合同成立;二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訂約主體必須存在至少雙方當事人;2、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xié)商一致;3、合同成立須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而依法成立是合同等效的必備要件,它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標準。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但合同成立并不是當然生效,還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行為人具有與訂立合同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即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而抵押合同作為一種特殊合同,與一般合同具有不同性。抵押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其財產為另一方的債權提供擔保而設定抵押權的協(xié)議,提供財產供抵押的一方為抵押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抵押的一方為抵押權人,同時也為主債關系的債權人。抵押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合同的內容包括:1、被擔保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范圍;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人對抵押物應有處分權,無處分權而設定抵押權,不能發(fā)生抵押權設定效果,該行為在性質上為無權處分。在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或者權利人事后予以追認的情況下可發(fā)生抵押權設定效果。抵押權人雖無處分權,但卻存在抵押人有處分權的表征時,如果債權人善意信賴了這一表征,則可以發(fā)生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的一種行為。自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之日起,出賣人即喪失對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即取得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 另有規(guī)定”主要是指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和部分動產的所有權,自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時轉移。“當事人另有約定”是指“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以外的情況。在我國,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不僅需要當事人達成合意,還須到主管機關進行登記,不動產所有權從登記時起轉移。對此,我國《城鎮(zhèn)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分析、調撥以及改建、擴建、拆除等原因轉移、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轉移變更登記”。不經登記,所有權轉讓行為無效。

          三、抵押及其相關事項的規(guī)定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標的物的占有而以該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將抵押物變價處分并就變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它具有下列特征:1、從屬性,抵押權是從屬于所擔保債權的從權利;2、不可分性,指所擔保債權未完全實現前,抵押權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3、物上代位性,指抵押物發(fā)生滅失、毀損時,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變形物或替代物上。

          我國《擔保法》對抵押權登記的效力,采取了根據抵押物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的辦法。《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以:1、土地使用權;2、城市房地產及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3、林木;4、航空器、船舶、車輛;5、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權登記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以上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抵押權登記不影響抵押權的有效設定,僅是使抵押權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另外,我國法律沒有承認登記的公信力。

          抵押權人具有下列權利:1、優(yōu)先受償權,是指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抵押物的變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2、次序權,一物之上設有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按一定標準而排列次序,確定順位;3、抵押權的處分權,是抵押權人處分其抵押權的權利;4、抵押權的保全權,是抵押權人為保全其抵押權而得行使的權利。

          篇5

          2、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是在平等的基礎上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

          3、合同內容合法。

          篇6

          勞動合同崗位變更征得員工同意的有效。企業(yè)要調動員工崗位,應征得員工的同意。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七條是關于勞動合同變更的規(guī)定,即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來源:文章屋網 )

          篇7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篇8

          二手房東簽合同,如果經過了原來房東允許的,那么就是有效的。二房東和原業(yè)主之間簽署的合同條款中約定可以轉租,跟租客簽署的合同即是有效。二房東和原業(yè)主之間簽署的合同條款約定不可轉租,再跟租客簽署的合同即是無效。

          租房合同其實也就是房屋租賃合同,此時雖然是在一定期限內轉讓了房屋的使用權,但所有權還是在房東手里的。而為了避免日后產生糾紛,自然簽訂租房合同就是很必要的。而保險起見,其實在簽訂租房合同之后,最好再辦理登記備案。不管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在簽訂了租房合同之后都應該嚴格按照租房合同中的條款內容來履行,否則出現違約情形,就要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谒陌俣鶙l規(guī)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1996年1月2日,我剛一上班,女工委員拿著事先寫好日期、勞動期限3年的勞動合同叫我簽字。她說全廠都簽了,只剩下我一個人了。我想簽無固定期的,可她卻說不行,分廠只允許簽三年期的。我問她為什么,她說因我歇假了。并且還說這次她代表分廠來叫我簽合同,要是不簽廠子就不要我了。我說:“那三年以后怎么辦?”她說:“三年以后,表現好可以續(xù)簽?!本瓦@樣我被迫簽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

              我努力工作了三年,可他們沒有遵守諾言,還是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F在我失業(yè)在家和四歲的女兒相依為命,過著艱難的生活。

              我今年42歲,在油咀油泵廠連續(xù)工作了22年,從1976-1998插隊二年連續(xù)工齡24年。我是被他們一步步逼出廠子的。

              另外:我簽字日期應是1996年1月2日而女工委員只讓寫1995年12月20日,年限必須寫三年。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篇10

          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對方權益,減輕或免除制定者方責任或義務,往往同時也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格式合同。

          如果所謂的霸王合同存在不公平,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情形,是無效的。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并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禁止性規(guī)定的,那該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