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20 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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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擁有權利和責任兩個方面,首先,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的權利有以下幾點:(1)收客決定權;在旅游行業(yè)中,旅行社有權利選擇任何個人或者旅游團體來簽訂旅游合同,然而在考慮到特殊因素時,旅客有無特殊病史如心臟病、慢性病及易發(fā)性病等,考慮到該類旅客的人身安全,可以在旅客報名時及時說明清楚,旅行社可根據(jù)此種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來實施是否收客的權利。(2)收費權;旅行社有權依照雙方的旅游合同上的約定來收取相對應的酬金,并且要向旅客履行合同中所應當提供的服務及旅游產品。(3)行程安排權利;旅游合同中所約定好的旅游行程屬旅行社自行擬定,旅行社有權依照旅游合同安排旅客的行程,包括旅游出行時間的確認、旅游的線路以及游覽的方式等等。旅游行程并不是絕對的,旅行社可以根據(jù)旅客的要求來進行人性化的變動,但是歸根結底,旅行社有最終決定旅游行程的權利。(4)求償權;當旅客在報名以后要求變動出行日期或者路線等,由此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及已發(fā)生的業(yè)務損失費等,旅行社有權要求旅客自行承擔,依次收取相應的費用。(5)追償權;如果是因為旅行社所造成的權益損害,則由簽約旅行社或者是組團社來自行承擔,其損害責任是因為其他旅行社所造成的,旅行社在承擔相關責任賠償以后,有權向實際造成權益損害的一方實施追償權。(6)緊急處置權;一旦遇到不可抗力如天災、動亂、交通等不可控因素所造成行程臨時更改、延誤或者滯留等時,在征求旅客同意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權依據(jù)實踐情況作出全權處理。德國《國民法典》中指出:“旅行社與旅客簽約合同后遇見不可抗力及不可控因素等所造成的損害及危害,旅行社及旅客有權依照規(guī)定對合同發(fā)出預先接觸的通知”。
3.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的責任
3.1依照合同旅行合同條約旅行社與旅客簽訂好合同以后,旅行社有責任按照旅游合同中所約定好的旅游項目及服務提供給旅客,且所提供的服務及旅游產品必須與合同相一致。
3.2保障旅客人身與財產安全的責任在旅行開始前,旅行社務必提醒旅客注意安全及保護財產安全,并且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及旅游產品都必須要符合國家所制定的相關安全標準,在旅行期間有責任和義務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在進行具有危險性的旅游項目之前,必須先向旅客作詳細的解說和明確的警示,同時要采取正當措施,防止意外發(fā)生。
3.3旅游目的的概況必須如實表述在進行實地旅游過程中,旅行社的導游要向旅客發(fā)送有關旅游目的的宣傳資料,并且及時地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所可能涉及的當?shù)刂匾曀住⒁?guī)定等,防止旅客在不了解的情況下觸碰到當?shù)氐慕?,旅行社有著幫助旅客安全避險的責任,并且告知旅客在當?shù)氐男≠M支付標準以及其他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旅游過程中所發(fā)生的項目、行程具體安排、各種項目的標準等都要向旅客如實表述。
3.4旅行社必須作為第一責任人,未經旅客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來履行任何義務旅行社作為旅游合同的甲方,必須作為第一責任人,若遇到其他突況需要轉交他人來履行義務,在沒有征求得旅客的同意之下,旅行社是沒有權利委托他人來履行任何的義務,防止旅行社有償出讓合同奪取牟利出現(xiàn)的現(xiàn)象。
3.5準許第三人來參與或者頂替旅游義務在旅行出發(fā)前,旅客可以臨時請求第三人來頂替旅游義務來參與旅行,但是第三人參與旅游的條件不滿足時,或者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或者官署命令等,旅行社可以對第三人的參與提出異議。
3.6承擔賠償、瑕疵擔保的責任旅游服務若出現(xiàn)不具備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品質時,旅客可以請求旅行社將其改善,當旅行社不予以改善時,旅客有權要求減少費用。若是出現(xiàn)難以達到預期目的時,可以終止旅游合同。若旅游服務的質量差強人意,旅行社能夠予以改善的必須要采取合理的措施進行改善,若不能改善的,則應當減少旅客的費用,并且賠償旅客損失。
3.7先行賠償責任旅客在旅行過程中,若因為其他旅行社的原因而導致旅游合同不能依照規(guī)定旅行或者沒有完全旅行,造成旅客損失,旅客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以后,有權利向導致旅游合同不能依法旅行或者沒有完全旅行的旅游執(zhí)行者作相關的追究違約責任。
3.8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責任旅游過程中難免會碰上以外,每一個旅行社都有為旅客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義務,一方面能夠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一方面也能夠為旅行社作出保障,避免因各種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利益損失。
第二條 雙方商定的旅行團,乙方應于旅行團進人中國口岸日期的30天前向甲方確認,甲方應在接到乙方確認函后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乙方至少應在每個旅行團人中國口岸日期的2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下列資料:旅游人數(shù)、所需房間數(shù)、入境航班或車次、全團成員名單(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yè)、國籍、證件號碼)以及接待要求。
第三條 乙方可隨時向甲方提出計劃外新組織的旅行團計劃,甲方在收到乙方函電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發(fā)出答復函電;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答復函電后,也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預報時間要求和報送資料與第二條相同)。
第四條 乙方同意至少在旅行團進人中國國境日期的15天前,用電匯方式把該團的全部費用匯人甲方賬戶。如乙方同時匯兩個以上旅行團費,應在電匯單上注明每個旅行團的費用數(shù)額。旅行團費均不以人民幣結算。
第五條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的日期付款,甲方有選擇以下三種處理方式的權利:
1.無論該旅行團是否已進入中國境內,甲方可以不予以接待,乙方應負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2.向中國各級旅游管理機構報告情況并建議所有旅行社停止接待乙方未付旅行費用的旅行團。
3.甲方向乙方加收未付的旅行費用的滯納金。在中國的旅行結束后,如有尾欠,應在一個月內結算全部費用;未結算部分,從下月起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按日加收未結算部分的千分之_________。
第六條 甲方應按照本合同和合同附件所確認的日程及包括內容提供服務。甲方應要求外聯(lián)人員,導游、司機等工作人員按照規(guī)定標準提供服務,嚴格禁止向旅行者索取小費。
第七條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如未向旅行團提供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服務,應為旅行者提供補償服務或將低于服務標準的費用差額退還乙方。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甲方之故意變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宿等所增費用由甲方負責。因下列原因變更旅行日程,甲方不予賠償:
(1)如乙方臨時改變旅行團入境日期,引起交通、住房及游覽日程、項目的變更,使客人投訴、索賠,應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旅行團進人中國后,因旅行者要求修改日程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旅行者自己補償,甲方不予承擔。
(3)因民航、鐵路、車船等交通部門的原因(如:機械故障、氣候等)改變日程所造成的損失,甲方不予賠償。
2.各項旅游設施(區(qū))中受到的損害,不屬甲方的責任,但甲方應盡人道主義的義務協(xié)助乙方處理。
第八條 由于甲方違反服務質量條款,造成旅行者直接物質損失,乙方保留向中國政府旅游管理機構投訴并要求賠償?shù)臋嗬?/p>
第九條 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須調整雙方已確認的旅行團報價,應在旅行團進人中國日期的三個月(九十天)前通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九十天)內甲方按原報價收費。 【1】
第十條 ,甲方有責任使乙方了解中國的法令和規(guī)定,乙方應要求旅行者遵守中國的法令和規(guī)定。由于旅行者違反中國的法令和規(guī)定則依法處理,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甲方按照中國價格政策規(guī)定,提出旅行團報價,經乙方認可后,訂立合同附件。本合同共有_________份附件。
第十二條 甲方總乙方旅行團在中國各地的旅行活動安排,乙方不得另作分段委托。甲方可以將旅行接待活動委托給中國有接待資格的旅行社。甲方作為乙方直接商,對廣告活動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為保證旅行者在中國旅行期間的安全,甲方為旅行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團報價含此保險。甲乙任何一方如違反中國政府關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的在華旅游期間統(tǒng)一實行旅游意外保險的規(guī)定,責任自負。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違約責任處理須遵守《合同法》的規(guī)定。未經雙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根據(jù)本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轉給第三方。
第十五條 雙方在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加以解決。不能協(xié)商解決時,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中國國家旅游局協(xié)調處理。在處理本合同爭議時,以中國法律為準據(j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最后簽字的一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期滿后,經雙方同意,可以書面協(xié)議確定延長執(zhí)行期限。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有中文和_________文兩種文本,兩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兩種文本解釋不一致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八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后,甲方須將副本報所屬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合同正文與合同附件的條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甲方: 旅行社 負責人:
乙方: 身份證: 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武漢市有關勞動管理辦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一個月。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前臺接待及旅游顧問工作,并保證與甲方保持勞動合同關系至少半年以上。
第三條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資,每月基本工資 元,試用期間每月工資為 元
第四條 甲方承諾按一定標準給予乙方提成獎勵,結算期為一個季度,即酬勞沒三個月結算并發(fā)放,具體辦法和標準另行商定。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法定假日(春節(jié)除外)照常工作,甲方應對乙方按每日基本工資3倍予以補助。
第六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綜合意外險,保險金額 萬元/年
第七條 乙方承諾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自行負擔因病,因傷等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不以任何理由想甲方提出追償要求。
第八條 甲方執(zhí)行國家有關勞動的法規(guī),規(guī)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wèi)生設施。根據(jù)從事工種的需要,發(fā)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 本合同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方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中的有關內容。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視為乙方違約外,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guī)章制度;(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該提前七日通知乙方;(1)乙方因病或者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2)甲方認為乙方工作未達到要求的;(3)甲方雙方不能依據(jù)本合同第九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第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除視為乙方違約外,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脅、監(jiān)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追究。如屬甲方違約,甲方需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如屬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扣除乙方一個月的工資及結算期所以提成獎勵,乙方另需還甲方代為辦理的綜合意外保險保費。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yè)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賠償甲方損失。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內向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定。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自行協(xié)商。
第二十條 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旅行社勞動合同書范文二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導游證號: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xié)議,共同遵守本協(xié)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甲方是旅游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成立的合法旅游企業(yè),乙方是在導游服務管理中心正式注冊并持有導游證書的社會導游服務人員。
第二條、1.乙方接受甲方聘請以其導游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為甲方提供勞務,甲方根據(jù)乙方提供的勞務支付相應報酬
2.乙方簽訂合同日期起應上交導游資格證由甲方統(tǒng)一管理,合同終止時甲方可歸還導游相關的證件
第三條、本協(xié)議期限為_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終止。
第四條、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為:按照甲方的安排和團隊運行計劃,以導游服務規(guī)范和旅游行業(yè)標準以及行業(yè)公認的勤勉盡業(yè)精神,提供道路、景區(qū)、以及甲方安排的消費場所的引導、導游講解、安排游客的食宿等優(yōu)質導游服務,以合理謹慎的態(tài)度協(xié)助甲方完成接待任務。
第五條、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按團提供勞務。由甲方提前一天向乙方發(fā)出要約,乙方承諾后根據(jù)雙方約定領取團隊運行計劃單及導游輔助工具,辦理財務手續(xù)。
第六條、乙方認為,根據(jù)其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jù)本協(xié)議第四條、第五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七條、乙方應協(xié)調處理好其接受的甲方勞務任務與其接受的其他單位勞務任務以及乙方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的工作任務之間的關系,防止發(fā)生沖突,影響甲方及其他單位的工作,否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yè)秘密的義務。1、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yè)秘密包括: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得悉的甲方的經營類信息:甲方經營的旅游產品成本、客戶資料、酒店等合作單位的協(xié)議、甲方的財務數(shù)據(jù)、操作運營方式、經營狀況、業(yè)務資料、甲方尚未公開的旅游產品;甲方其他不便于為外界所知曉的經營秘密以及甲方認為未經其許可不得向外擴散的信息。
2、乙方除不能自我使用上述商業(yè)秘密外也不得將其泄露或提供給第三人使用。乙方的保密義務持續(xù)到該秘密信息被甲方公開或為公眾所知之日。
3、乙方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保密義務,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侵權責任,包括刑事責任。由此產生的調查取證費用、聘請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甲方按照乙方提供勞務的團隊情況、帶團天數(shù)支付勞務報酬:1、外出全陪: 50 元/天;2、不加不購團 50 元/天;3、地接團:常規(guī)團 30 元/天、學生團為 50 元/天、老年團為 50 元/天。勞務報酬在本年的10月15日統(tǒng)一結清。如乙方在帶團過程中存在甩團,推團不帶等行為,甲方有權利扣除勞務報酬。乙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存在傭金費用的,視為乙方已取得勞務報酬。
第十條、為保障乙方提供勞務時的人身安全,乙方應投保參加人身意外保險,如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超過 50 天由甲方承擔該費用。
第十一條、勞務協(xié)議終止的時間、條件
1.本協(xié)議期滿的;
2.雙方就解除本協(xié)議協(xié)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xié)議勞務內容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xié)議,須提前7天通知對方。如一方未及時通知對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若未經過甲方同意私自給別的公司帶團,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協(xié)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其承擔的勞務遺留事項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但如協(xié)議終止時乙方承擔的勞務尚未完成,該協(xié)議效力直至乙方承擔的勞務任務完成。
第十四條、依據(jù)本協(xié)議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xié)議,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本著誠信謹慎的態(tài)度提供勞務,防止事故和客戶投訴。由于乙方違背導游規(guī)范或違反約定,未盡合理義務導致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并拒絕支付其勞務報酬,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乙方應當謹慎保管由于完成勞務需要由其借用或領用的甲方資金及其他財產,防止丟失、損壞、盜搶、滅失。其借用或領用的甲方資金及其他財產丟失、損壞,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失由第三人侵權所致,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侵權人追償。
3、雙方對勞務任務的完成無爭議,甲方未按規(guī)定支付勞務報酬的,乙方有權單方主張解除本協(xié)議,并要求甲方按勞務報酬的數(shù)額根據(jù)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六條、因本協(xié)議引起的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青島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lián)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xié)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fā)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lián)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一方或仲裁委只需按照協(xié)議地址或按上述方式變更的地址發(fā)出書面通知。
第十八條、本協(xié)議未約定內容,可由雙方協(xié)商補充,補充協(xié)議作為本協(xié)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旅游局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旅行社勞動合同書范文三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河源市美美旅游公司
地址:河源市源城區(qū)中山路二街3號
性質:旅游服務業(yè)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孫文紅
乙方(勞動者)姓名:陳麗麗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90年1月2日
家庭住址:河源市源城區(qū)東風路5號
居民身份證號碼:4168751199001021234
導游資格證號碼:8205533620
導游證號碼:33664402100
甲乙雙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開始生效,2013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共3年。
二、工作內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擔任導游工作。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guī)定的工作數(shù)量,達到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
3、甲方要求乙方將《導游資格證》掛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負責購買三險(即: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
2、工資采取與經濟效益掛鉤考核的辦法,多勞多得。
3、乙方組團出游,乙方獲利潤的10%酬金。
4、帶游客到河源大賓館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托的接:150元/次。
6、外出帶團300元/次。
7、公司提供勞動保護,公司根據(jù)規(guī)定配發(fā)工作服,帶團外出含個人旅游保險,利用淡季免費對導游進行各地景點考察學習。
8、一個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時間由公司安排,員工也可以根據(jù)自身情況提出安排休假時間。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xù)訂
1、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
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guī)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guī)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可終止。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執(zhí)行勞部發(fā)[1994]481號文件關于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乙方依據(jù)《勞動法》第32條第(二)、第(三)項規(guī)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勞部發(fā)[1994]481號文件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六、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均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xié)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相悖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國內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shù)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人成行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參團方式:1.獨立成團;2.散客成團;
(四)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五)出發(fā)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具體內容詳見附件2:《旅游行程表》)_________。
(八)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歲)旅游費用為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元。
(九)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購物安排:購物次數(shù)不超過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旅游者轉讓合同的方式:出發(fā)前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口旅游者承擔口第三人承擔。
(二)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___種方式
1.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如出現(xiàn)質量問題或其他損害旅游者權益行為,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本合同重新達成協(xié)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shù)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游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第8條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jiān)所、 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xié)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游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行程表。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游客一份,營業(yè)部留存一份,上交旅行社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簽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簽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附件
游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旅游業(yè)務的國際、國內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旅游者應當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與團隊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協(xié)助;尊重當?shù)氐拿褡屣L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嚴禁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得有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報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xié)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按本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wǎng)址、統(tǒng)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fā)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旅游局頒發(fā)的《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和《導游服務質量》等國家及行業(yè)的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xù)的費用;
2.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餐館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館;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fā)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5.在人力不可抗因素發(fā)生時,多產生的費用;
6.“(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xù)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xù)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xù)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之,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shù)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國家或地方的法律規(guī)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xù)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xù)的,或代辦的手續(xù)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guī)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j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fā)時或出發(fā)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訂票損失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jù)前款的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而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fā)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在線旅游投資潮起
有人戲言,途牛上市后,在線旅游類中概股已“湊齊一桌麻將”。攜程作為國內老牌的在線旅游公司(OTA)之一,2003年在納斯達克上市;藝龍與攜程同屬老牌OTA公司,2004年10月在美國上市;去哪兒于去年10月在美國 上市。
途牛網(wǎng)IPO開局大吉,一舉獲得攜程和奇虎360以其發(fā)行價認購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10.07美元,較發(fā)行價和開盤價上漲了11.89%。
以總股本4700萬股ADS股計算,途牛IPO后市值約為4 .7億美元,逼近藝龍目前4.83億美元的市值規(guī)模。而美股市場另外兩家在線旅游公司攜程和去哪兒的市值分別為67億美元和28億美元。
根據(jù)招股書披露的信息顯示,途牛網(wǎng)發(fā)行量為800萬股,融資額為7200萬美元。上市后途牛網(wǎng)CEO于敦德持有途牛網(wǎng)10.9%股份,按開盤價計算身價達到5450萬美元。途牛網(wǎng)最大股東為風司DCM,其持股比例為23.5%,價值1.17億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途牛的確贏得了投資者的青睞。途牛網(wǎng)IPO完成時,得到了來自攜程、奇虎360及紅杉資本等的投資。除了攜程1500萬美元的入股之外,紅杉資本也有1500萬美元的認購,奇虎的認購資金是500萬美元。數(shù)據(jù)顯示,途牛2013財年總營收為19.62億元,這一規(guī)模,僅次于攜程的54億元營收。
早在一年前,攜程就與途牛溝通過入股事宜,主要是雙方的業(yè)務可以形成互補。途?,F(xiàn)在超過70%的產品是做出境游,而攜程主要是做國內游;途牛主要是瞄準休閑旅游客戶,而攜程更大的用戶群是商旅客戶。另外,途牛的客單價約為5000元,這在中國在線旅游市場是最高的。引入奇虎,接下來,雙方從PC端到無線端都將有非常多的深入合作。目前,無線端給途牛貢獻了25%流量和訂單,未來還會加大無線端的投入。
此外,途牛現(xiàn)在已經拓展了64個出發(fā)地,未來兩三年計劃拓展到兩三百個城市。
不過,途牛網(wǎng)此前提交的IPO招股書增補文件中的數(shù)據(jù)顯示,途牛網(wǎng)2014年第一季度凈虧損達到6280萬元人民幣,而去年同期凈虧損為540萬元。
從去哪兒到途牛旅游網(wǎng),中國在線旅游企業(yè)的“虧損上市”彰顯了投資者對中國O T A的高容忍度。
“在線休閑旅游代表著OTA的未來”,易觀分析師孫夢子就稱,在攜程、去哪兒、同程等巨頭資本聚合的大趨勢下,傳統(tǒng)在線商旅市場幾近寡頭化的壟斷。途牛的IPO標志著中國OTA市場已經從旅行向旅游進一步的深度轉型。
攜程OTA市場霸主地位
現(xiàn)在,中國的在線旅游公司已經達成一個共識,中國在線旅游市場有非常大的發(fā)展空間,大家關注的重心將從前幾年的價格戰(zhàn),轉到共同做大蛋糕上來。按照攜程董事長兼CEO梁建章的布局,2014年也是攜程的瘋狂投資年。此外,同程旅游也已低調投資了“智旅天下”公司。好戲還將繼續(xù)。
一度,在線旅游業(yè)暗流洶涌,不斷上演合縱連橫的戲碼,背后的推手正是攜程:4月28日,攜程宣布以2億美元入股在景點門票領域具有相當優(yōu)勢的同程網(wǎng);隨后,入股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途牛旅游網(wǎng)。
攜程這兩筆投資,都是對攜程本身業(yè)務極好的戰(zhàn)略補充,投資了同程,門票領域的行業(yè)競爭已經塵埃落定,無任何懸念。而投資途牛,旅游度假業(yè)務可以直接上一個新臺階,攜程的度假開放平臺戰(zhàn)略基本將一步到位。因此,如此化敵為友,直接省去了野蠻競爭的發(fā)展階段,來到收獲期。
此前,國內OTA格局為攜程、同程、藝龍三家商與去哪兒網(wǎng)平臺之間的競合。在攜程的連續(xù)投資之后,市場集中度更多地靠向攜程、同程,藝龍顯得孤立無援。
虎嗅網(wǎng)評論認為,從同程和途牛開始,攜程的收割戰(zhàn)略已經更加具體和明確,在線旅游最核心的企業(yè)、業(yè)內的所有競爭對手,都將是投資標靶。
攜程CEO梁建章曾坦露成為BATX中“第四極”的野心:在BAT之外,能成為那個X的,最有可能就是攜程。顯然,攜程橫向收購的背后,是不希望在線旅游業(yè)邁入寡頭競爭時代,而是繼續(xù)保持自己的生態(tài)圈,鞏固BAT之外“X”存在的局面。
目前,百度控股去哪兒、覬覦攜程,騰訊投資藝龍和同程,阿里巴巴自建淘寶旅行并投資陌程旅行網(wǎng)、在路上、窮游網(wǎng),三大互聯(lián)網(wǎng)巨頭對于在線旅游市場的爭奪已經劍拔弩張。業(yè)內評價:國內在線旅游的競爭格局,是否會發(fā)生巨大變化,從此前攜程、去哪兒等在線旅游服務商之間的競爭,變成BAT三大互聯(lián)網(wǎng)巨頭之間的競爭,還不得而知。作為在線旅游龍頭的攜程還在抗衡著,未來可能發(fā)生什么樣的變化,還是一個未知數(shù)。
攜程這兩個大動作能否成為擴張的新起點?在此之前,也就是在梁建章闊別攜程六年多之后、回歸擔任攜程CEO的這短短一年多時間里,攜程動作頻頻―――不僅進行了組織架構調整、闊步邁向移動端,還高調融資8億美元,陸續(xù)花大價錢入股了一嗨租車、易到用車等公司,并戰(zhàn)略收購了在北美旅游行業(yè)里首屈一指的途風網(wǎng)。梁建章正試圖帶領攜程實現(xiàn)二次創(chuàng)業(yè),從OTA轉型為MTA(MobileTravelAgency),同時把周邊的優(yōu)質旅游資源都攬入懷中,讓這個長期在溫室中成長的在線旅游龍頭企業(yè)擁有更豐盈的羽翼。
顛覆南北格局
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2014年第一季度中國在線旅游OTA市場實現(xiàn)營收規(guī)模29.9億元,同比增長17.7%;其中攜程以51.9%的份額穩(wěn)居第一,藝龍9.3%位居第二,同程網(wǎng)則以6.2%的份額位居第三。攜程網(wǎng)憑借豐富的產品和優(yōu)質的旅游服務占據(jù)在線旅游半壁江山;藝龍受到春節(jié)期間機票酒店促銷的影響,帶來一定增長;同程的機票和酒店業(yè)務增長的同時,度假成為其主要增長動力。
前瞻產業(yè)研究院在線旅游行業(yè)研究小組認為,未來幾年中國在線旅游OTA領域將保持攜程、藝龍與同程網(wǎng)占據(jù)市場前三的競爭格局,同時攜程行業(yè)霸主的地位無法撼動;號百商旅、騰邦國際、芒果網(wǎng)、12580等在線旅游網(wǎng)站將跟隨其后,保持在競爭格局的第三梯隊;途牛、驢媽媽等其他中小旅游網(wǎng)站則繼續(xù)位于競爭格局的第四梯隊。
整體來看,中國在線旅游OTA市場格局還處于持續(xù)變動期,未來的競爭將會更加激烈。另一方面,日益發(fā)展的移動市場有無限可能,通過移動APP發(fā)展業(yè)務,擴大自己所在領域優(yōu)勢,將成為OTA下一個發(fā)力點。
也有觀點認為,攜程通過一系列的并購,將這個行業(yè)的格局重新劃分為兩部分:攜程系及非攜程系。一頭是攜程、同程、途牛、途家、松果網(wǎng)、蟬游記等,另一頭是去哪兒、藝龍、驢媽媽、螞蜂窩等。
僅就目前來看,攜程、同程、途牛都是贏家。一方面,攜程減少割肉以爭取市場份額,布局全產業(yè)鏈,未來能在兩家準備上市的公司中獲利;另一方面,同程避開了和行業(yè)龍頭流血火拼的局面,而途牛也找到了領頭羊為其背書支持,IPO前景一片光明。
相比之下,藝龍和驢媽媽的未來似乎開始變得更加艱難。同為騰訊投資的藝龍,以酒店預訂作為唯一核心業(yè)務,近兩年來的經營已經十分吃力。數(shù)據(jù)顯示,2011年其凈利潤達3927萬元,2012年降至47萬元,2013年虧損1.68萬元。原本打算與同屬“騰訊系”的同程并肩作戰(zhàn),一個盯著酒店、一個盯著門票,來抗衡攜程,但隨著同程的背道而馳,藝龍如何突圍成了難題。
此外,原本在同程、攜程、驢媽媽三者的門票競爭中,以首創(chuàng)在線門票業(yè)務姿態(tài)拼殺的驢媽媽,或還可保留一席之地,但現(xiàn)在變成了“雙程”PK驢媽媽,驢媽媽恐怕勝算不大。
處境最為尷尬的無疑是去哪兒。作為唯一有機會與攜程叫板的公司,去哪兒一直積極參與價格戰(zhàn)、組織結構調整、強化TTS、大規(guī)模簽約酒店、布局無線等。在去年11月上市即交出幾乎完美的成績單,首日股價暴漲,市值突破33億美元。去哪兒的高管們眼看就要迎來股票解禁套現(xiàn),卻遭遇攜程突擊入股同程和途牛。有消息稱,去哪兒近期也曾與準備IPO的途牛有過深度接觸,而如今留給去哪兒的重量級的收購對象所剩不多,只能向二線尋找并購對象了。
有業(yè)內人士表示,在攜程涉入同程、途牛主打的“在線休閑度假游”市場和一系列資本變化后,在線旅游南北對立格局已經發(fā)生傾覆。
“合謀”干掉傳統(tǒng)旅行社
在線旅游的競合劇情轉變迅速,令人錯愕。在線旅游競合頻仍,也反映了在線旅游市場激烈競爭態(tài)勢。
此前,出境自由行特賣網(wǎng)站“來來會”獲得鼎暉創(chuàng)投百萬美元融資;國際機票多段線路搜索服務提供商“微驢兒”獲得戈壁創(chuàng)投天使投資;游記App“面包旅行” 獲得數(shù)百萬美元投資;出境購物攻略App“小紅書”獲得真格基金數(shù)百萬元天使投資;提供全球范圍內自由行的旅游服務商“千夜旅游網(wǎng)”獲得中關村興業(yè) 1000萬元投資;臺灣自由行服務平臺“大魚旅行網(wǎng)”獲得經緯中國天使投資……出境游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的融資消息源源不斷。
創(chuàng)投機構躍躍欲試的同時,互聯(lián)網(wǎng)巨頭和OTA巨頭們摩拳擦掌。阿里巴巴一連串投資了O2O出境旅行服務公司“佰程旅行網(wǎng)”、出境游攻略提供商“窮游網(wǎng)”和旅行記錄App“在路上”。攜程網(wǎng)則一口氣戰(zhàn)略投資了游記App“蟬游記”、主打美洲旅游市場的“途風網(wǎng)”和臺灣最大的在線旅游網(wǎng)站“易游網(wǎng)”。
旅游業(yè)內人士分析稱,持續(xù)的融資將使市場競爭更加激烈,整個行業(yè)可謂大洗牌,企業(yè)的利潤率或許會持續(xù)承壓。
不過,業(yè)內人士也認為,中國在線旅游市場空間非常大,去年整個中國休閑旅游市場規(guī)模將近4000億元,而在線滲透率僅7.7%,因此,客戶從線下到線上的轉移具有非常大的發(fā)展空間。
另外,OTA市場的產業(yè)鏈條長,供應和分銷的機會也多。各家涉足食住行游購娛等多個行業(yè),因此存在差異化空間。
途牛的OTA,是把從旅行社采購來的旅游產品重新組合和包裝,自行定價銷售,賺取差價,主做服務品質和產品定制,主推出境游。攜程、藝龍的 OTA,是把供應商提供的機票、酒店等旅游產品放到網(wǎng)絡平臺銷售,從中賺取傭金,核心業(yè)務是機票和酒店的預訂。同程的OTA,是把視線聚焦在短線周邊游這 項冷門業(yè)務,主做景區(qū)門票。去哪兒的OTA,是以搜索為工具,靠流量和點擊賺錢,搜索引擎怎么“玩”,它就怎么“玩”。剩下一些零碎的區(qū)域,如驢媽媽做景區(qū)直銷、螞蜂窩做攻略點評等,慢慢補全整條產業(yè)鏈。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均需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全面履行原則完成合同約定的本方義務。按照規(guī)范文本的規(guī)定,合同履行的管理工作應重點注意以下方面的責任。
1合同的生效與設計期限的合同管理
1.1合同生效。設計合同采用定金擔保,合同總價的20%為定金。設計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并在發(fā)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后生效。發(fā)包人應在合同簽字后的3日內支付筆款項,設計人收到定金為設計開工的標志。如果發(fā)包人未能按時支付,設計人有權推遲開工時間,且交付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
1.2設計期限
設計期限是判定設計人是否按期履行合同義務的標準,除了合同約定的將會設計文件(包括約定頒獎移交的設計文件)的時間外,還可能包括由于非設計人應承擔責任和風險的原因,經過雙方補充協(xié)議確定應順延的時間之和,哪設計呂發(fā)生影響設計進展的不可抗力事件;非設計人原因的設計變更;發(fā)包人應承擔責任的事件對設計進度的干擾。
1.3合同終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驗收工作,或委托專業(yè)建設工程設計完成施工安裝驗收,設計人為合同項目的服務結束。
2發(fā)包人責任的合同管理
2.1提供設計依據(jù)資料
2.1.1按時提供設計依據(jù)文件和基礎資料。發(fā)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一次性或陸續(xù)向設計人提交設計的依據(jù)文件和相關資料,以保證設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如果發(fā)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guī)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規(guī)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相應順延;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guī)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進行專業(yè)工程設計時,如果設計文件中需選用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應由發(fā)包人解決。
2.1.2對資料的正確性負責。盡管提供的某些資料不是發(fā)包人自己完成的,如作為設計依據(jù)的勘察資料和數(shù)據(jù)等,但就設計合同的當事人而言,發(fā)包人仍需對所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2.2提供必要的現(xiàn)場工作條件
由于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的主要地點不是施工現(xiàn)場,因此,發(fā)包人有義務為設計人在現(xiàn)場工作期間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條件。發(fā)包人為設計人派駐現(xiàn)場的工作人員提供的方便條件可能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使得條件,以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2.3外部協(xié)調工作
設計的階段成果(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應由發(fā)包人組織鑒定和驗收,并負責向發(fā)包人的上級或有管理資質設計審批部門完成報批手續(xù)。
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發(fā)包人應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發(fā)包人和設計人必須共同保證施工以下條件:
2.3.1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體系)的設計穩(wěn)定、安全、可得;
2.3.2設計符合消防、節(jié)能、環(huán)保、抗震、衛(wèi)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
2.3.3設計的施工圖達到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
2.4其他相關工作
發(fā)包人委托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
發(fā)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合同約定委托范圍之外的服務工作,需另行支付費用。
2.5保護設計人的知識產權
發(fā)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shù)據(jù)、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fā)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fā)生以上情況,發(fā)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2.6遵循合理設計周期的規(guī)律
如果發(fā)包人從施工進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慮,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guī)定時間提前將會設計文件時,須重復設計人同意。設計的質量是工程發(fā)揮預期效益的基本保障,發(fā)包人不應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的規(guī)律,強迫設計人不合理地縮短設計周期的時間。雙方經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提前交付設計文件的協(xié)議后,發(fā)包人應支付相應的趕工費
3設計人責任的合同管理
3.1保證工程設計質量是設計人的基本責任。
3.1.1設計人應依據(jù)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資料,在滿足國家規(guī)定的設計規(guī)范、規(guī)程、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按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完成各階段的設計任務,并對提交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在投資限額內,鼓勵設計人采用先進的設計思想和方案。但若設計文件中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工程的質量或安全,而又沒有國家標準時,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直轄市、自治區(qū)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3.1.2負責設計的建(構)筑物需注明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應當注明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3.1.3對于各設計階段設計文件審查會提出的修改意見,設計人應負責修正和完善。
3.1.4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需按規(guī)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jù)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的調整補充。
3.1.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設計單位未根據(jù)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均屬于違反法律和法規(guī)的行為,要追究設計人的責任。
3.2各設計階段的工作任務
3.2.1初步設計。包括
3.2.1.1總體設計(大型工程)
3.2.1.2方案設計。主要包括:建筑設計、工藝設計、進行方案比選等工作。
3.2.1.3編制初步設計文件。主要包括:完善選定的議案;分專業(yè)設計并匯總;編制說明與概算,參加初步設計審查會議;修正初步設計。
3.2.2技術設計。包括:
3.2.2.1提出技術設計計劃??赡馨ǎ汗に嚵鞒淘囼炑芯?;特殊設備的研制;大型建(構)筑物關鍵部位的試驗、研究。
3.2.2.2編制技術設計文件。
3.2.2.3參加初步審查,并做必要修正。
3.2.3施工圖設計。包括:
3.2.3.1建筑設計。
3.2.3.2結構設計。
3.2.3.3設備設計。
3.2.3.4專業(yè)設計的協(xié)調。
3.2.3.5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3.3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
委托設計的工程中,如果有部分屬于外商提供的設計,如大型設備采用外商供應的設備,則需使用外商提供的制造圖紙,設計人應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并負責該合同項目的設計聯(lián)絡工作。
3.4配合施工的義務
3.4.1設計交底。設計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前,需向施工承包人和施工監(jiān)理人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以保證施工工藝達到預期的設計水平要求。
設計人按合同規(guī)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fā)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如果在1年內項目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應負責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fā)包人適當收取設備監(jiān)理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以補充協(xié)議商定。
3.4.2解決施工中出現(xiàn)的設計問題。設計人有義務解決施工中出現(xiàn)的設計問題,如屬于設計變更的范圍,按照變更原因確定費用負擔責任。
發(fā)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xiàn)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或技術設備監(jiān)理服務合同。
3.4.3工程驗收。為了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設計人應按合同約定參加工程驗收工作。這些約定的工作可能涉及重要部位的隱蔽工程驗收、試車驗收和竣工驗收。
3.5保護發(fā)包人的知識產權
設計人應保護發(fā)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fā)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fā)生以上情況并給發(fā)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fā)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4支付方面的合同管理
4.1定金的支付
設計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擔保,因此合同內沒有預付款。發(fā)包人應合同簽訂后3天內,內傳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參與結算,雙方的合同義務全部完成進行合同結算時,定金可以低作設計費或收回。
4.2合同價格
4.2.1在現(xiàn)行體制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設計費的管理規(guī)定。簽訂合同時,雙方商定合同的設計費,收費依據(jù)和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沒有規(guī)定的,由雙方商定。
4.2.2如果合同約定的費用為估算設計費,則雙方在初步設計審批后,需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核算設計費。工程建設期間如遇概算調整,則設計費也應做相應調整。
4.3設計費的支付與結算
4.3.1支付管原則:
4.3.1.1設計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相應報告、成果或階段的設計文件后,發(fā)包人應及時支付約定的各階段設計費;
4.3.1.2設計人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發(fā)包人應結清全部設計費,不留尾款;
4.3.1.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核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xiàn)差額時,雙方需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4.3.1.4發(fā)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4.3.2按設計階段支付費用的百分比;
4.3.2.1合同簽訂后3天內,發(fā)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
4.3.2.2設計人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后3天內,發(fā)包人應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
4.3.2.3施工圖階段,當設計人按合同約定提交階段性設計成果后,發(fā)包人應依據(jù)約定的支付條件、所完成的施工圖工作量比例和時間,分期分批向人支付剩余總設計費的50%。施工圖完成后,發(fā)包人結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5設計工作內容變更的合同管理
設計合同的變更,通常指設計人承接工作范圍和內容的改變。按照發(fā)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5 .1設計人的工作
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guī)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jù)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的調整補充。
5 .2委托任務范圍內的設計變更
為了維護設計文件的嚴肅性,經過批準的設計文件不應隨意變更。發(fā)包人、施工承包人、監(jiān)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如果發(fā)包人根據(jù)工程的實際需要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時,應當首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然后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過修改的設計文件仍需按設計管理程序經有關部門審批后使用。
5 .3委托其他設計單位完成的變更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發(fā)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設計單位完成設計變更工作,如變更增加的設計內容專業(yè)性特點較強;超過了設計人資質條件允許承接的工作范圍;或施工期間發(fā)生的設計變更。設計人由于資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等原因。在此情況下。發(fā)包人經原建設工程設計人書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設計人不再對修改的部分負責。
5.4發(fā)包人原因的重大設計變更
發(fā)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guī)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fā)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在未簽合同前發(fā)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fā)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違約責任的合同管理
6.1發(fā)包人違約責任
6.1.1發(fā)包人延誤支付。
發(fā)包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1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fā)包人。
6.1.2審批工作的延誤
發(fā)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合同項目停緩建,均視為發(fā)包人應承擔的風險。設計人提交合同約定的設計文件和熟讀烏煙瘴氣一,按照設計人已完成全部設計任務對待,發(fā)包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結清全部設計費。
6.1.3因發(fā)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fā)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暗無天日 ,不退還發(fā)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fā)包人應根據(jù)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6.2設計人的違約
6.2.1設計錯誤
作為設計人的基本義務,應對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出現(xiàn)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還應根據(jù)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fā)包人支付賠償金。要求設計人的賠償責任按設計合同約定的工程實際損失的百分比計算。
6.2.2設計人延遲完成設計任務
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時間,每延誤1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6.2.3因設計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探究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法律屬性,其實質是確認這種行為屬于民事行為還是行政行為,在民法或行政法中屬于哪種具體行為,以及它在相應的法律制度中具有什么樣的法律特征。為此,我們必須追本溯源,回到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這一行為本身,從行為表征、法律定性和法律特征這三方面去尋找答案。
( 一)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行為表征
在民發(fā)[2012]196 號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了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對象、程序與政府義務。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 以下簡稱購買主體) 是各級人民政府,而各級民政部門對社會工作服務進行統(tǒng)籌規(guī)劃、組織實施和績效評估,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計劃審核、經費安排與監(jiān)督管理。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 以下簡稱購買對象) 主要為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以及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企事業(yè)單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程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要求,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方式組織采購等方式進行,同時以書面合同將購買服務的范圍、數(shù)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確定下來。而政府的義務不僅應履行合同,還應對購買對象開展服務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購買主體對專業(yè)服務過程、任務完成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購買對象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shù)量、質量和效果; 購買對象還可以采取第三方評估方式進行綜合考評。由前述內容可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是通過合同方式來約定購買主體和購買對象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政府通過合同管理來實現(xiàn)社會管理的目的。
( 二)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法律定性
盡管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具有政府通過合同管理實現(xiàn)社會管理的的行為表征,但政府的購買行為往往存在著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區(qū)分,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還是民法上的私法合同呢? 首先,我們應清楚弄清這個問題的意義。德國行政法學專家哈特穆特毛雷爾( HartmutMaurer) 曾說: 行政機關( 作為具有權利能力的行政主體的代表者) 參與的合同是行政合同還是私法合同。明確這個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它決定著: 應當適用哪種合同法,采取何種責任規(guī)則,存在何種執(zhí)行方式,以及發(fā)生爭議時可以訴諸何種法律途徑。[1]349此外,我們應明確界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屬于行政合同還是私法合同的判定標準。我國臺灣行政法學學者陳新民先生歸納總結了界分行政合同與私法合同的標準。他認為在學說上存在三種方式: 一是利用合同訂立所依據(jù)的法律做標準,如果行政機關采取私法方式與公民締約,屬于私法合同; 如果依據(jù)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來締約且不是產生私法的關系,便是行政合同。二是以行政合同的內容為標準,如果合同內容是私法民事關系,如買賣、租賃,自然屬于私法合同; 如果合同內容屬于公法關系的產生、變動或消滅時,便是行政合同。三是以合同的目的為標準,在法律依據(jù)或合同內容無法界定合同屬于行政合同還是私法合同時,此時必須就合同的目的來加以判斷。[2]180
我們認為,弄清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性質,確定屬于行政合同還是私法合同的意義在于有利于解決法律適用問題。而界分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標準,不能就臺灣行政法學學者陳新民先生的三條標準單獨適用,應結合法律依據(jù)、合同內容和目的等因素綜合考慮。從法律依據(jù)看,民發(fā)[2012]196 號文件規(guī)定,購買主體與購買對象之間就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合同主要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締結、變更、中止或終止,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則是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就有關問題沒有相應規(guī)定的情況下予以適用。從合同內容看,民發(fā)[2012]196 號文件規(guī)定,政府作為合同的當事人享有指導購買對象實施合同的權力,享有對專業(yè)服務內容、資金使用等過程進行督促檢查的權力,享有引入第三方評估的權力( 購買主體享有的這些權力,無論在服務合同中約定與否,由其職權所決定自然享有) 。從合同目的看,民發(fā)[2012]196 號文件規(guī)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目的在于滿足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困難群體、特殊人群和受災群眾的個性化、多樣化的需求,服務的接受者既不是作為購買主體的政府,也不是作為購買對象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和企事業(yè)單位,而是具有特殊需求的人群。張越先生在《英國行政法》一書中講契約政府時,曾寫道: 以前由應當受司法審查監(jiān)督的某一部門或者其他公共機構提供的服務,現(xiàn)在卻由基于某項合同的一個私法主體具體提供,而該服務通常的接受者( recipient) 卻往往不是合同的締約方。[3]40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在新公共管理的發(fā)源地英國,是將行政合同作為政府管理手段來運用的。而德國在《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第54 至61 條對行政合同專門做了規(guī)定,其中第54 條第1 款規(guī)定,行政合同是指設立、變更和終止公法上的法律關系的合同。我國臺灣地區(qū)《行政程序法》第三章第135 至149 條專門規(guī)定了行政契約的相關內容,同時,臺灣的學者也認為,行政契約是行政程序法及其他公法相關規(guī)定所規(guī)制的行為,因此,行政契約是公法性質的行為。[4]126 因此,從上述的三個標準的分析,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經驗,我們認為,在我國,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行為是行政行為,購買主體與購買對象之間所簽訂的合同屬于行政合同的范疇。
( 三)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法律特征
政府以合同形式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行為是行政合同,這種行政行為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機關具有單方面決定權的行政行為比較,具有怎樣的法律特征呢? 我們認為,合意性、雙務性和非權力性是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所謂合意性,是指購買主體以合同形式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必須和購買對象在法律許可與自由裁量權范圍內達成一致意見,民法或合同法等私法中當事人的合意原則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并且這種合意是具體性的規(guī)定,僅針對合同的簽訂者,規(guī)定相關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所謂雙務性,是指購買主體以合同形式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必須和購買對象各負對待給付義務,作為購買主體的政府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用,而作為購買對象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和企事業(yè)單位則應向合同主體之外且在合同中約定的具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提供服務。所謂非權力性,是指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盡管是行政主體,但在合同締結時必須遵守私法領域的平等和自愿原則以構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采取非權力性的行政手段保障合同義務的實現(xiàn),其中最為重要的手段是行政指導。
二、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弄清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法律屬性之后,有關法律適用的問題是不可回避的問題。在我國,法律的適用即通常所說的執(zhí)法,是指被授予專門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實現(xiàn)法律對特定的社會關系的調整活動,其法律適用的主體就是司法機關和某些行政機關。本文秉持這種觀點,在弄清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如何適用《合同法》的基礎上,從政府的角度探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在合同締結、履行、變更、中止或終止等環(huán)節(jié)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 一) 《合同法》是直接適用還是參照適用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締結、履行、變更、中止或終止等,由合同具有行政行為的法律屬性所決定,理所當然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但是,當《政府采購法》對有關問題沒有做出相應規(guī)定的情形下,依據(jù)《政府采購法》第43 條第一款規(guī)定: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在這里,我們必須要弄清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這類行政合同對《合同法》是直接適用還是參照適用呢? 從《合同法》第2 條的規(guī)定看,《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的直接受益人是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締結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實現(xiàn)各自的經濟利益,而政府購買社會工作的服務合同是堅持利他主義原則的,其直接受益人是接受服務的具有特殊需求人群,間接受益人是政府。從二者的差異看,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這類行政合同對《合同法》是直接適用存在著問題,但是,近年來,我國行政管理領域出現(xiàn)了行政私法化趨勢,諸如運用民法中的代位權制度解決因三角債所造成的拖欠稅款問題,這些直接運用民事法律的規(guī)范處理行政案件的做法也出現(xiàn)在《政府采購法》中。因此,《政府采購法》第43 條第一款有關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體現(xiàn)的是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在《政府采購法》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下直接適用《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的法律精神。
( 二) 合同締結的法律適用問題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締結是行政機關在遵守依法行政原則的前提下運用有關法律規(guī)范在購買主體和購買對象之間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制度,購買主體應按照我國的《政府采購法》確定的采購方式、采購程序確定購買對象,而服務合同當事人資格和效力則應依《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確定,服務合同內容依《合同法》和民發(fā)[2012]196 號文件的有關精神確定,服務合同的形式依我國《政府采購法》應為書面形式。但是,合同締結的意思自治問題在我國《政府采購法》中卻沒有提及,這為政府在確定合同內容和解決合同糾紛方面埋下了隱患?;谖覈睹穹ㄍ▌t》第4、6、7 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及國家政策,就可以自由地締結任何合同。這種意思自治原則,卻因行政合同是行政行為的種類之一,受到依法行政原則的拘束,行政法并不承認公法自治原則,因此,政府購買社會工作的服務合同無法仿效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實行合同內容的意思自治,而必須受到如下限制: 第一、權限限制。合同內容必須屬于購買主體的管轄事務、管轄地域之內和依法應采取的手段,否則,越權無效,特別是應遵守法律優(yōu)先和法律保留原則。第二、程序限制。為確保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和公正原則,購買主體必須按照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程序選擇購買對象。第三、目的限制。政府購買社會工作的服務合同,不得由購買主體任意決定合同內容,必須實現(xiàn)滿足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困難群體、特殊人群和受災群眾的個性化、多樣化需求之目的。
( 三)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履行,應適用我國《政府采購法》、《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墩少彿ā返? 條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也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履行原則,既適用于合同締結也適用于合同履行。在具體的合同履行中,該原則體現(xiàn)為購買主體和購買對象之間的按約定履行、通知、協(xié)助和保密等義務?!墩少彿ā返?8 條明確了購買對象依法將服務內容分包的仍應對分包項目承擔責任,第50 條明確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履行中止。上述內容是《政府采購法》對合同履行的具體規(guī)定。而《政府采購法》第43 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這是否意味著凡是《政府采購法》未明確規(guī)定的均應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guī)定來執(zhí)行? 如是,則有如下三個問題需要解決: 本人履行的問題; 合同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購買主體對合同履行的指導權和監(jiān)督管理權問題。
本人履行問題。這里的本人履行包括作為購買對象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和企事業(yè)單位不得轉包和擅自分包,也包括服務項目的負責人和提供技術服務的主要人員不得更換。要求購買對象本人履行合同義務,在行政合同制度比較健全的法國就是如此。在法國,一切行政合同,不論締結的方式如何,包括由招標締結的合同在內,都重視對方當事人的個人因素。當事人必須本人履行義務,沒有得到行政主體的同意,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5]195。我國《政府采購法》和《合同法》均禁止轉包服務項目,而明確規(guī)定購買對象就服務項目有依法分包的權利,同時有義務對分包項目承擔責任。對服務項目如何分包《政府采購法》沒有明確,則應參照《合同法》第253、254 條的規(guī)定。購買對象將服務項目的主要工作分包給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取得購買主體的同意并就第三人提供的服務向購買主體負責;購買對象將服務項目的輔助工作分包給第三人完成的,不須取得購買主體的同意,但須就第三人提供的服務向購買主體負責。關于服務項目的負責人和提供技術服務的主要人員不得更換的問題,應參照《合同法》第253 條之規(guī)定約束,同時堅守誠實信用原則之精神,以確保服務質量。
合同履行抗辯權的問題。從民事合同理論看,合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享有的,對抗另一方履行請求權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單務合同不存在抗辯權。這些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延緩性的抗辯權,其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內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滅合同的效力。當抗辯的事由消除后,債務人應當履行合同[6]115。關于抗辯權的行使,話分兩頭來說,如購買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未盡撥款或協(xié)助義務等,購買對象能否行使抗辯權呢? 因政府購買社會工作的服務合同屬于行政合同,合同履行的直接受益人是合同當事人之外的有特殊需求的人群,該人群關系多數(shù)人的利益,牽涉面廣,一旦購買對象行使抗辯權,將會在社會公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因此,購買主體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這方面,法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行政機關違反合同時,對方當事人不能主張私法合同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繼續(xù)履行合同[5]197。我們認為,從公平和服從社會公益的角度看,服務的提供主體在提供服務后有權要求購買主體承擔給付義務。而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我們認為合同當事人均可以行使,以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購買主體對合同履行的指導權和監(jiān)督管理權問題。在法國,行政機關對合同的履行不僅有監(jiān)督和控制力,而且對具體的執(zhí)行措施有指揮權. . 即使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仍然具有這種權力。因_行Y_鷞為行政合同的履行必須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機關是公共利益的判斷者,哪種履行方式最符合公共利益由行政機關決定
196 號文件是購買主體行使對合同履行的指導權和監(jiān)督管理權的政策依據(jù)。在民發(fā)[2012]196 號文件中對購買主體的監(jiān)督管理權已有明確規(guī)定,但購買主體怎樣行使指導權卻語焉不詳; 此外,在民發(fā)[2012]196號文件中對服務合同的內容做了明確規(guī)定,主要包括購買服務的范圍、數(shù)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但沒有涉及到購買主體在合同履行中的指導權和監(jiān)督管理權。因此,我們有必要探討購買主體怎樣行使指導權以及指導權和監(jiān)督管理權是否作為合同條款出現(xiàn)在合同中。
第一,關于購買主體怎樣行使指導權的問題。我國大陸沒有象德國、日本和臺灣地區(qū)制定專門的《行政程序法》,也沒有建立專門的行政合同制度,有關行政指導的具體內容,僅以我國臺灣地區(qū)《行政程序法》第六章第165、166、167 條之規(guī)定作為借鑒的依據(jù)。臺灣地區(qū)《行政程序法》第165 條規(guī)定,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范圍內,為實現(xiàn)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xié)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zhí)囟ㄈ藶橐欢ㄗ鳛榛虿蛔鳛橹袨椤M瑫r,第166 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指導權,必須符合法規(guī)之目的和取得相對人同意; 第167 條規(guī)定行政指導須采取明示的方法。因此,政府購買社會工作的服務合同履行中的行政指導,是指購買主體依其職權,對購買對象運用輔導、協(xié)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獲得購買對象的同意或協(xié)助,促使購買對象采取或不采取某種行為,以實現(xiàn)滿足特定人群個性化和多樣化需求的行為。
第二,關于指導權和監(jiān)督管理權是否作為合同的內容出現(xiàn)在合同中的問題。我們認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某種公共利益,滿足具有特殊需求人群的個性化和多樣化需求,在公共利益所需要的范圍內,行政機關對于合同履行必須具有自身不可放棄、轉讓或委托他人辦理的職權,這些職權來源于法律和政策的賦予,即使在合同中未作為條款予以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行使。
( 四) 合同變更、中止或終止的法律適用問題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變更、中止或終止的法律適用問題,依我國《政府采購法》第50 條第1 款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第2 款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上述規(guī)定看,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變更、中止或終止僅限于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兩種情形。將合同的變更、中止或終止限定在法定情形中,一方面防止合同當事人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以維護行政合同的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護合同中受益人的利益。行政合同制度比較完善的法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qū)均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在法國: 行政機關單方面變更合同標的權力只能在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度內行使,不能變更和公共利益無關的條款。行政合同締結以后或在履行過程中,由于社會情況變更,原來的合同不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時,行政機關隨時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私法合同所不能具有的權力。[5]196在我國臺灣地區(qū),《行政程序法》第146 條第1 款規(guī)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于必要范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在遭遇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呢?關于合同當事人遭遇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問題?!逗贤ā返?4 條規(guī)定: 合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該規(guī)定是否適用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的解除呢?從《政府采購法》第43 條第1 款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看,答案是肯定的。關鍵是在實務中怎樣操作。在法國,當事人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 1) 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和當事人的行為絕對無關; ( 2) 事件的發(fā)生不可預見; ( 3) 合同的履行根本不可能,而不是遇到困難。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行政法院宣告解除合同義務。[5]195 在我國,處理私法合同當事人遭遇不可抗力也是有條件限制的,要求遭受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在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時,為防止損失的擴大必須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取得有關機關的證明后解除合同。這些限制性條件同樣也適用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1. 建設項目全過程合同管理的意義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和工程建設管理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建設活動的質量、投資和進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調整、保護和制約下進行的,為了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高合同的履約率,必須對項目的全過程實施合同管理。
2. 我國工程建設中合同管理的現(xiàn)狀
目前在我國的工程建設中,業(yè)主和承包商都存在合同意識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低的現(xiàn)象,主要表現(xiàn)為:
(1)企業(yè)普遍缺乏合同意識。許多建筑企業(yè)未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合同。雙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訂立的形式上不完備,而實際上可能不平等的合同,這種合同會給企業(yè)的利益帶來損失。有些施工企業(yè)合同管理缺乏嚴格的規(guī)章制度,文檔混亂。合同管理的人員分工不明,責任劃分不清。監(jiān)理單位的監(jiān)理工程師在處理工程問題時不以合同為依據(jù), 使建筑企業(yè)的合同管理工作變得越發(fā)困難。
(2)合同的簽訂與履行過于草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委托方急于建設,與承包商先草簽一份協(xié)議就開工,隨著工程的進展,雙方分歧不斷,合同根本無法簽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發(fā)生委托方違反合同條款,拖欠工程款;承包商偷工減料,不合理履約現(xiàn)象。項目超投資、超預算的問題層出不窮。而建設方和承包商的草簽協(xié)議內容較粗,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問題無據(jù)可循,雙方的糾紛也就很難解決。
(3)缺乏大量合同管理專業(yè)人才。合同管理是一項專業(yè)化程度高,知識面寬,需要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工作,對專業(yè)管理人才的素質要求很高。缺乏合同管理專業(yè)人才已成為企業(yè)實行專業(yè)化合同管理的主要障礙。
3. 加強合同管理的措施
為了有效的抓好合同管理,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3.1認真進行合同評審
承包商須對項目招標信息進行認真評審,為了提高中標率還要做一些基礎工作:一是要明確項目范圍。二是認真評估業(yè)主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三是了解項目當?shù)氐娜斯ぁ⒉牧虾蜋C械的供應情況及價格。
招標評審階段要逐條研究招標文件中各條款的含義,透徹理解項目要求,制訂正確的報價方案,編制完整的投標書。通過評審還需明確其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制定詳細周到的防風險措施。在投標書評審階段應對投標書中的技術方案、質量保證措施等條款進行評審。合同簽約階段評審時應提供合規(guī)合法的合同文件,完善的技術商務條款,明確的合同調價條件及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3.2強化施工合同履約過程的管理
工程項目實施過程較長,項目部應了解整個合同簽約過程,對實施過程中的合同增補情況需加強管理。具體包括:一是將招投標書和合同文本對項目部進行交底,使其明確項目的技術和商務要求。項目部應將合同責任目標分解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提高全員合同意識。二是加強合同履約的動態(tài)管理。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以收集各種資料和信息,當合同條件變化時,及時辦理工程洽商記錄,整理雙方來往文件、會議紀要、工程圖片、變更等重要資料,為合同結算準備依據(jù)。三是加強合同履約中的索賠與反索賠管理。承包商在合同簽約后及時建立項目檔案,將各種資料歸檔,重要資料要經監(jiān)理工程師和委托方代表簽字,為索賠和反索賠提供支持。四是工程竣工驗收后,要將各種圖文資料隨同竣工圖一起移交公司檔案室管理。
3.3 不斷完善工程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作為招標文件中的主要組成部分應包括:明確的工程界面、項目造價及合同調價范圍,詳細的簽補充合同的條件,明確的進度控制要求及付款方式等,沒有將關鍵線路控制點作為其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若把關鍵路線控制點作為合同管理的一個部分,并將其完成情況作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必要條件,會更有效的促進合同管理。
4.合同中違約責任與合同爭議的解決
4.1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對于逾期違約的,當事人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可以為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者定金等。
4.2.合同爭議的解決
中圖分類號:TN71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3044(2012)16-3990-04
Design and Optimization of Parallel Coupled Microstrip Lines Band-pass Filter
GAO Pan, LI Shao-fu, HE Yong-bin
(School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anyang 62101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assistance of the ADS software, design a parallel coupled microstrip line band-pass filter that can be applied in Ka band satellite receiver. The center frequency of it is 13GHz and the bandwidth is 2GHz, and the problem of frequency offset can be solved though the application of multi-step optimization algorithm. The simulation results meets the index demands, the parallel coupled mi? crostrip line band-pass filter can be applied with the actual system.
Key words: ADS; receiver; band-pass filter; center frequency offset
濾波器的功能是讓有用的信號順利通過,不需要的信號則被抑制。在低頻段,可采用分立元件實現(xiàn)所需的濾波器,當頻率高于500MHz時則需將分立元件變換為分布參數(shù)元件,設計實現(xiàn)濾波器。隨著無線通信的發(fā)展,小型化、低成本及高性能的濾波器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平行耦合微帶線帶通濾波器滿足尺寸小、成本低、性能高等特點,并且有一套成熟的近似設計方法,在微波集成電路中有廣泛的應用。
標的要求。再優(yōu)化設計過程中,先用ADS軟件提供的優(yōu)化方法進行優(yōu)化(通過調整L、W、S使得優(yōu)化結果滿足優(yōu)化目標。其中減小L可使中心頻率上移,適當減小S可拓展帶寬且減小帶內損耗),最終原理圖仿真結果滿足指標要求,但是在進行矩量法Momentum仿真時始終得不到理想的結果,花費了大量時間。轉而采用多步優(yōu)化算法進行原理圖設計(多步優(yōu)化算法即通過提高中心頻率的方法來抵消頻率的偏移及帶內參數(shù)的惡化),采用多步優(yōu)化算法得到的實際中心頻率為14.986GHz,用此中心頻率代入公式,重新進行平行耦合微帶線帶通濾波器的參數(shù)計算,最終得到的原理圖仿真結果如圖7所示:
該文運用ADS軟件進行了平行耦合微帶線帶通濾波器的設計仿真,并且應用多步優(yōu)化算法對濾波器進行了優(yōu)化設計,仿真結果與指標要求基本吻合。通過利用ADS軟件,減少了濾波器設計的工作量,大大提高了設計效率。
[1]劉長軍,黃卡瑪,閆麗萍.射頻通信電路設計[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5.
[2]甘后樂,樓東武.平行耦合微帶線帶通濾波器的多步法優(yōu)化設計[J].微波學報,2005,21(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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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以業(yè)主為一方,承包人為另一方所達成的協(xié)議,承包人已承擔了合同義務(以下稱為所簽合同)去實施并完成某項工程,并在工程出現(xiàn)任何缺陷時,按上述合同中有關條款規(guī)定進行修補。
茲將上述書面保證的條件表述如下:如果承包人正確地履行和遵守所簽合同中規(guī)定的承包人一方按合向的真實主旨、意向和含義應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條款、條件及規(guī)定,或者如果承包人違約則保證人就賠償業(yè)主因此而蒙受的損失,直到達到上述保證金總額,屆時,本保證書所承擔之義務即告終止和失效。否則仍保持完全有效。但所簽合同條款,或對工程的實施。完成及修補其缺陷的性質和范圍的任何變更,以及業(yè)主或監(jiān)理工程師根據(jù)所簽合同給予的時間寬限或業(yè)主或上述監(jiān)理工程師方面對所簽合同有關事宜所做的任何容忍或寬恕均不解除保證人所承擔之上述保證書規(guī)定的義務。但只在下述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清償業(yè)主蒙受損失之義務:
(a)收到業(yè)主與承包人雙方書面通知,說明業(yè)主與承包人已一致同意應向業(yè)主支付這一筆損失賠償費;或者(b)保證人收到一份與所簽合同條款規(guī)定相一致的、按仲裁程序簽發(fā)的、并在法律上證明的裁決書副本,說明應向業(yè)主支付這一筆損失賠償費。
代表(承包人名稱)代表(保證人姓名)由(簽字人姓名) 由(簽字人姓名)